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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的军事法规也在当时成书的兵书中得到了较多的反映如《尉缭子

2022-08-27 17:38:04 发布 浏览 783 次

战国的军事法规,也在当时成书的兵书中得到了较多的反映。如《尉缭子》书中有《重刑令》、《伍制令》、《分塞令》、《经卒令》、《勒卒令》、《踵军令》等篇目,它们对维护战场纪律、军队内部连保制度,军营内部的警戒、各级军官的权限,战斗编组及军旗、徽章的使用、指挥号令的实施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在另一部军事名著《六韬》中,也有类似的记载。这充分体现了战国军事法规建设的巨大历史进步,说明军事法规对于发挥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性,已为当时的军事理论家们所高度认识。

兵源与军赋

《周礼》中的西周征兵方法为“家出一人”,即每户一人为应征对象。十家轮流有一人在营服役。应征人数少,故造成军队规模不大。春秋时军队主力是车兵,由“国人”充任,他们的身份是贵族和平民,奴隶只能充任徒卒,为从属,兵源从地域来说主要来自都邑及近郊,因此春秋时期军队的数量也不很多。进入战国后,农民成为主要征兵对象,农民构成了军队的主要成分,实行郡县征兵制,范围遍及全国各地。服役界限的泯灭,使得兵源大大扩大。如秦国“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为战”。又如齐临淄万户,每户出男子服役,可征兵员万人,这样一来战国军队的数量就得到迅猛增加了。战争中妇女也经常服军事性徭役,如修建城防工事时,服役的人员构成,为“男女各半”。

战国时各国都设有户籍,以户籍登记为依据,征发兵役、徭役,收缴户赋。各国的租赋、兵役、力役普遍很重,如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这样的横征暴敛,使各国获得大量军需物资储备和兵员来源。秦国军赋“积粟如丘山”,齐国“粟如丘山”,燕国“粟支数年”,赵国“粟支数年”,楚国“粟支数年”,这些记载,充分反映了当时各国军需物资储备充足的实际情况。就具体战役战斗军需供给情况看,各国对军需物资的供给问题也是予以充分的重视的。如司马错率船队由蜀伐楚,曾随军载粮万斛,以供军需之用。

秦代军制

进入战国以来,秦国由于封建变法彻底并执行了正确的战略方针,国力日益雄厚,军事斗争取得节节胜利,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秦王嬴政亲政后,“奋六世之余烈”,积极从事统一全国的事业,在公元前年到前年年的时间里,先后兼并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的分裂割据局面,建立起统一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中国历史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方面——军事领域,在秦代也呈现出新的面貌,成为中国历代军事发展史上的重要一页。

中央集权的军事领导体制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此时创立的以皇帝为首的中央集权军事领导体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影响。

秦统一以后首创皇帝制,确立了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皇帝执掌着全国最高的军事权力。形成于战国时期的玺、符、节制度,从此成为皇帝掌握军事领导权的重要手段。全国各地军队的调发,将帅兵权的授予都须以皇帝的虎符为信物。虎符以铜铸成虎形,背刻铭文,分为两半,一半留在皇帝手里,一半发给地方官吏或统兵的将帅。任何军队的调发,须由皇帝所遣使臣持符验合。方能生效。传世的“新妻阝虎符”即战国晚年秦王颁发给驻守新妻阝的将领的兵符,有铭文曰:“甲兵之符,右在王,左在新鄯。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毋(毋)会符,行殴(也)”。证明秦国军队从战国时期就由国君直接控制。同时,皇帝下达军令必盖上由他专用的玺;一般远程的军事行动,须持节作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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