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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们习惯上把历史上的蓄妾现象称为“多妻”实际上是不准确的

2022-06-03 20:53:12 发布 浏览 765 次

因此,人们习惯上把历史上的蓄妾现象称为“多妻”,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应当说是一妻多妾,或称为妻妾并蓄。

虽然妻子只能有一个,但在春秋时期,同时有数个妻子(夫人)的现象却屡见记载,大国如齐桓公同时有三个夫人,小国如陈哀公也有三个夫人,即使国如弹丸的邾文公,也同时有两个夫人,但都引起继嗣之争,国家战乱,是被史家当作教训记载下来的。实际上,在这几个同时置有几个夫人的现象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人郑重地提出:“并后(天子并立两个皇后)、匹嫡(诸侯立两个夫人——嫡妻)、两政(政出两门)、耦国(耦同偶,双立太子),乱之本也。”

综观整个封建时代,不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庶民之家,对于一夫只能有一嫡妻的礼制,都遵守得极为严格,妻与妾的区别相当分明。当然,不论怎样严格的礼制,总会有人破坏,形成例外。帝王之家的并后现象,就曾数见记载。三国吴末帝孙皓的宫中,除了一个名正言顺的皇后以外,好几个特别受宠爱的妃嫔都有皇后印绶,不过这都是虚衔,与正式的皇后有区别,仍然是一妻多妾。北齐后主、北周宣武帝,都曾数后并立;元代更是把并后当作常例。历史上最后的一例并后,是清代同治时期的慈安、慈禧两个皇太后。但这些并后现象,有的是荒淫的亡国之君的反常做法(如孙皓及齐后主),另一些都是少数民族政权,与他们特有的民族习俗有关。而且,这一类并后,实际上也都有次第之别,而非完全平起平坐。至于慈禧,原来只是咸丰帝的贵妃,咸丰死后,慈禧所生的儿子继立为帝,她才“母以子贵”,利用清廷内部的斗争,升格为“西太后”,从名分上说,地位仍在慈安之下。这一切恰恰表明,数后并立只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反常做法,并不符合妻妾有别的常规,因而一直受到讥贬。

至于双嫡,也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西晋贾充,本来娶了曹魏忠臣李丰的女儿,司马氏向曹魏夺权,李丰被杀,效忠于司马氏的贾充立即与李氏离婚,另娶郭氏。司马炎建晋称帝,为了争取人心,进行大赦,李氏就有个归属问题。由于李氏是先娶,所生女已是齐王攸之妻,而郭氏所生女则是太子正妻,都是皇亲,而皇家又不能以妾女为妻。因此,朝臣为李、郭的地位争论不休,后经司马炎亲自裁定,李、郭都是贾充的嫡妻。李、郭仍不能相容,李氏便住在府外,有似外室。李、郭、贾充相继死去,谁该与贾充合葬,又争论了一年多,直到郭氏所生女(已是惠帝皇后)因乱国被杀,矛盾才得解决。东晋名臣温峤也曾两嫡并存,这是因为西晋末的战乱,家庭长期离散,以致前后两娶。北齐魏收,同时得到朝廷赐给的两名罪没之女为妻,当时被比作贾充二嫡,实际上是少数民族习俗。唐代定安公主先后嫁过三个丈夫,并都生有子女,她死时,三家的子女为了使嫡母与自己的父亲合葬,打了一年多的官司。这种双嫡和争嫡,作为一种例外,恰恰反映了妻妾之别的严格。

.妻要明媒正娶,妾可多种途径获得

古老的《诗经》已经提出,“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不能由婚姻当事人选择,而要通过媒人(春秋时是官媒)牵线搭桥,由双方的家长包办。这种包办的婚姻关系,还必须依照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婚姻“六礼”行事,才算结成了正式的夫妻关系。从《仪礼·士昏礼》到第一部完整保存至今的《唐律》,以及唐以后各代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的法律,也都有类似规定,只是“六礼”有所简化。如果不依婚礼而结合,就不会被承认是夫妻关系,女方只能被认为是妾。《孟子·滕文公上》宣称,“不待父老爷在私下是用不着正经的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合,是“父母国人皆贱之”的淫乱行为。战国后期,燕军攻破齐国都城,齐世子田法章化装逃到莒,在太史家劳动,和太史的女儿私下相爱结合,后来,田法章回都城继承王位(齐襄王),此女被立为王后。太史仍然不承认这桩没有依礼缔结的婚姻,公开大骂他女儿“非吾种也,污吾世矣”,始终不肯和女儿女婿见上一面。

纳妾则没有严格聘礼,如本书有关章节所述,除了作为娶妻陪嫁品的媵和君主、长上的赏赐以外,买、私奔、劫掠,乃至赌、换、典、借,均由纳妾人自己做主。后世也时常可见“聘”妾,这“聘”却是既不用娶妻的完备“六礼”,也不必由父母做主。

与婚聘相应,夫妻的离异也与妾的更换不同。照《礼记》的说法,“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意思是夫妻关系具有终身性,妻子即使早逝,也是“元配”、“结发夫妻”,后娶者只能是“继室”。当然,在夫权制下的“一夫一妻”,只要妻子有“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的“过失”之一,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但是,又有“三不去”(无宗可归、曾为公婆守三年丧、丈夫结婚时贫贱后来富贵)的限制。而且,即使不存在“三不去”的问题,弃妻也主要是在公婆手中,而不能由丈夫自行决定。夫妻不能相容,但公婆喜欢媳妇,丈夫就不能弃妻;反之,夫妻关系很好,公婆不喜欢媳妇,丈夫就会被逼离婚,《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的被弃就是如此。妾就不同了,丈夫只要对妾厌恶了,就可以随便出卖;即使丈夫并未生厌心,而是出于别的需要,也可以随便赠人。

娶妻与纳妾,对女方家庭状况、女子本人的身份都有不同的标准。娶妻讲究“门当户对”。世守本业、家门清白的“良家”男子,不能娶“世有刑人”之家和“乱家”、“逆家”之女,也不能娶奴仆、客户、乐户及其他“贱者”的女儿为妻。历代法律都有对婚姻不别良贱的处罚条文。纳妾则不同,刑人、乱家、逆家及贱者之女均可做妾,乱家、逆家之女被籍没之后,更常被赏赐或拍卖给良人做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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